发布时间:2021-12-24 人气:
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。近日,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发生在湖北的相关案件。
据公开的案件细节描述,2021年3月9日至17日间,被告人汪某甲邀约多人至其位于浠水县某村的家中,采取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。被告人汪某甲按照每一个“金顶”提取人民币100元或200元的“根子钱”,其中1000元“根子钱”充作“卫生费”归其个人所有,其余“根子钱”用于饮食、香烟以及毒品等开支,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。2021年3月17日下午,浠水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6人,扣押赌资人民币4.25万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汪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退清违法所得。
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、招引多人进行赌博,并从中抽头渔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
第三百零三条规定,赌博罪是指,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“聚众赌博”:
(一)组织3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;
(二)组织3人以上赌博,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;
(三)组织3人以上赌博,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;
(四)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,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,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,构成赌博罪的,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,而为其提供资金、计算机网络、通讯、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,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。
来源综合:12309中国检察网、网络